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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半月内同一路口违法直行被拍6次

发布时间:2020-10-14 13:35:30 阅读: 来源:发带厂家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合肥市民郭先生(化名)遇到了一件非常郁闷的事情,他驾车经过合肥市长江东大街与滁州路交口时,连续多次被电子眼拍摄,原因是他在右转弯车道上直行。郭先生认为,以前一直直行从来没有被拍过,交警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没有提示牌,而且在他违法行驶之后10多天才收到短信,造成他连续多次违法行驶。为此,郭先生将交警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并删除同类型记录。

[司机]连续收到6条一样违法信息

郭先生称,他今年1月21日起陆续收到交警部门发来的6条内容一样的信息,均称他在长江东大街与滁州路口,因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要求其尽快接受处理。之后,郭先生前往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下称“包河大队”)缴纳了200元罚款并被扣分。他接受其中的一次处理,是作为申诉前提。

郭先生表示,该处滁州路只有三个车道,一左转一右转一条直行,直行车道通行压力非常大,且右转车道上通行闲置,“以前一直都是可以直行的,从来没有被拍过。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不给直行,至今也没有任何提示牌。老百姓没有谁愿意去违法,更不会恶意反复去违法。”

对于路口信号灯,郭先生说,灯控只有一个左转箭头灯和一个圆饼灯,没有右转灯,“圆饼灯亮时车辆可以直行”。

以前直行从来不拍 起诉交警部门

另外,郭先生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他收到短信通知时已经是被拍的十几天以后,导致他这期间产生多次直行记录,“1月21日我收到第一条信息,告知的是1月7号的记录,到1月21日已经有6条。”他认为,交警安装电子眼后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灯控设置不合理不齐全,且该路口右转车道闲置,直行车道压力非常大,本着便捷交通、高效利用道路的通行原则,应该科学合理设置通行方案。

今年2月10日,郭先生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复议,决定维持包河大队原行政行为。

郭先生不服,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包河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删除同类型记录。

包河区法院随后通知了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包河交警大队]电子眼已公告处罚证据充分

包河大队辩称,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互联网站警务公开专栏于2016年10月25日,已对长江东大街与滁州路新增电子眼进行公告。郭先生驾车在该路口由南向北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右转弯道直行),被路口监控设备拍摄、上传。电子眼拍摄其违法行为合法,包河大队对郭先生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郭先生陈述其不知道这里有电子眼抓拍,而且不知道右转弯道不能直行,民警认为其解释不知道不能作为违法的理由,未采纳其申辩,同时依法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交警支队]过去没有被拍 不代表就能这么开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辩称,标志、标线、信号灯都属于交通信号,都是驾驶人必须遵守的,事发路口有地面导向箭头。“过去没有被拍摄到,但并不代表郭先生这样行驶合法。”交警支队称,短信告知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人性化做法,是为了提醒驾驶人那样行驶是违法的,提示的人性化做法不是交警职责。根据相关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规定所称的‘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而从发生违法行为到司机收到短信告知,中间存在时间差。”

对于郭先生所说的右转道闲置,直行车流大的问题,交警支队表示,道路行车道线及行驶方向的施划,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该道路设计及一个时期的道路通行状况施划的,驾驶人应该严格遵守;如果流量出现变化,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行车道线及行驶方向做出变更,但在变更前,驾驶人仍应当遵守,如果驾驶人都认为可以自行调整,将会造成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除了测速设备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其他的只需要向社会公布,交警部门已通过相关途径向社会公布,履行了告知义务。

[包河区法院]驳回司机诉讼请求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包河大队在已告知郭先生陈述和申辩权利后,以郭先生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从路口划有右转弯车道上直行通过,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

而对于郭先生提出请求合肥包河大队删除其同类型的电子拍摄记录,因电子拍摄记录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行为,不为行政诉讼受案及审查范围。

而郭先生称,交警部门安装电子眼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经查明,合肥交警支队已在其互联网站警务公开专栏对长江东大街与滁州路新增电子眼进行了公告,郭先生的理由不成立。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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