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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顺道吃烤鱼出车祸算不算工伤-【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2:23:48 阅读: 来源:发带厂家

下班回家途中,顺道去加油、吃顿烤鱼,两名工人不幸被撞伤,这算不算工伤呢?劳动部门说算,但工人所在的公司可不这么认为,并将劳动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撤销当初作出的工伤认定。

无独有偶,黄先生下班途中,遭遇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公司替他申请工伤却被劳动部门驳回。相似的遭遇却是不同的结果,这是怎么回事?

案例一 下班途中去加油被撞 工伤

老黄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某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当烧模工,一次事故,让他与公司闹翻了。

2014年7月27日下午5点多,下班后,老黄骑着摩托车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中石油加油站加油,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碰撞受伤。事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老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去年7月10日,老黄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个月后,该局认定他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对此,公司不服,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结果仍是一样。公司还不服,又于今年1月20日,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民生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撤销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那么,老黄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情形?经过审理,鲤城法院认为,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老黄确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的加油站系老黄上班途中最方便的加油站,在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老黄关于去加油站加油的说法合情合理,应予以采信。老黄的加油行为属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他的行驶路线亦为合理上下班时间之合理路线,因此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伤情形。此外,他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日前,法院一审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江农 杨芳)

案例二 顺道去吃烤鱼出车祸 工伤

赵先生在南安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上班,领取月工资。2013年6月21日下午6时许,他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公司出发,欲返回南安市水头镇的租房。途经南安市官桥镇某卫浴厂旁边的烤鱼店,他决定顺路去吃烤鱼,结果行至一处十字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导致赵先生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任。

后来,赵先生向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去年10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赵先生的受伤属于工伤。建材公司不服,于是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

经审理,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间是在赵先生下班的合理时间,事故发生地位于一处十字路口,该地点并没有偏离他往返公司与居住地合理路径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人社局对赵先生所遭受的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日前,法院一审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江农 杨芳)

案例三 回家遭遇单方事故 不算

黄先生是南安公路分局古山公路站职工,家住鲤城区。今年4月9日下午5点下班后,他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回泉州市区的家,行驶到省道307线旧糖厂路段附近时,路边突然有人窜出,他紧急刹车后摩托车打滑摔倒在地,导致他左脚跌伤。当时他强忍疼痛骑车回家,没想到疼痛越来越厉害。

4月10日上午8点多,他到泉州正骨医院检查,被告知是左胫骨平台骨折,当即住院手术治疗,先后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

南安公路分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李先生表示,得知黄先生的事情后,他们立即为他向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并没有给予认定,而是给了他们一张《申请工伤认定一次性告知单》,表示他们缺少一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此,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严格遵照执行有关规定。黄先生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但属于单方事故,事后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提供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所以无法认定工伤。 (记者吴志明 实习生林海)

提醒 及时报警 收集证据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林耀龙表示,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针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作出专门解释。

《意见》指出:(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时间”包括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劳动者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工伤,而受伤职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将不予认定。所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性证据。

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职工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早日查清事实、划分责任,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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